(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2002年12月7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以医药卫生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特点、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党由革命先烈邓演达等同志于1930年8月9日在上海创建。在民主革命时期,本党团结爱国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奋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党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党长期艰苦曲折和不断前进的历史经验是: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爱国、革命的优良传统,为民族振兴和国家昌盛贡献力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在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本党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活动准则,积极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的平等。
21世纪初叶,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本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贡献力量;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党的基本任务:
——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努力。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改革开放,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献计出力。
——致力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和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弘扬先进文化,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致力于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为发展现代医学科学,振兴祖国传统医药,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贡献力量。
——致力于实现祖国统一大业。遵循“一国两制”方针,开展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增进爱国大团结。反对“台独”和一切分裂祖国的图谋。
——拥护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开展同世界各国人民及有关团体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维护党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协调关系,充分调动党员及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实现本党的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党要以建设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为目标;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政治联盟的特点、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为原则,加强自身建设。为把我党建设成政治方向明确,政治立场坚定,经得起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的参政党而努力。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从事医药卫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党。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党,须由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党申请书,经基层组织考察通过,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审查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本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遵守本党章程,执行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本党交付的任务。
(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四)联系群众,反映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维护本党团结,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六)参加组织生活,按照规定缴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党的有关文件和刊物,接受组织的培训。
(三)参加本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本党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对本党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党的组织帮助解决。
(七)在基层组织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或辩护;如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要求上级组织复议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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