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2021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林业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英文全称: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Association),简称: WRSANJFU。
第二条 本会是以南京林业大学的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江苏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学校的发展服务,努力成为留学报国的人才库、建言献策的智囊团。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奋发图强,凝聚南京林业大学留学归国人员,为学校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二)吸引和举荐留学人才,做好留学人员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三)引导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推动留学人员报国实践,宣传留学人员报国业绩,表彰、奖励优秀留学人员;
(四)组织引导留学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围绕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建言,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五)加强同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推动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
(六)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留学归国人员的合理意见建议,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建设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南京林业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我校归国留学人员,具备《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组织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承认《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南京林业大学留学归国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毕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连续在海外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一年的在职人员;
(三)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者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本校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校友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南京林业大学欧美同学会会员申请表》2份,申请表需本人亲笔签名并粘贴照片;
(二)《会员申请表》由秘书处审核,会长审批同意入会后,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六)经本会同意,会员可以本会名义对外联络,开展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与海外学人、友人建立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五)介绍发展新会员;
(六)为本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关心联谊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违反章程的行为,本会按程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林业大学党委统战部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增补及变更;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置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热心联谊会工作;
(四)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和副秘书长5名。任期为4年,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京林业大学党委统战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组织机构:本会下设组织工作部、对外联络部、学术交流部、科技服务部、社会服务部等五个部门。分设正、副部长各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单位赞助或个人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得;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内容范围,不得在会员中摊派。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经费使用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使用细则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定期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名称为:南京林业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本会设在南京林业大学党委统战部。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或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于南京林业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理事会。